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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新征程新伟业】宜宾学院:融入区域发展 提升应用人才“含金量”******

  中新网宜宾12月23日电 (单鹏 杨予頔 吴平华)坐落在四川省宜宾市三江新区的欧阳明高院士工作站,是宜宾动力电池产业创新发展的“心脏”。在这里,吴世雄与科研人员一道,对新研发的电池产品进行电性能测试。半年前,吴世雄从宜宾学院毕业,如今他已是欧阳明高院士工作站电池检测部热分析员。

宜宾学院举行毕业生就业双选会。 宜宾学院 供图

  “2018年刚进入大学时,我对自己的就业规划比较迷茫。学校积极为我们开展就业指导,提供就业培训。经过这些活动,我慢慢找到发展方向。”据吴世雄介绍,2021年他与另外7位同学参加了宜宾学院和欧阳明高院士工作站开展的一项产教融合活动,后来获得到清华大学进行为期半年培训的机会,系统学习了动力电池生产、检测、使用、回收等环节的实验操作,“新能源是当下比较火的就业方向,未来我会踏实地学习动力电池方面的知识,不断完善专业技能。”吴世雄说。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严峻复杂的形势,“稳就业”“保就业”任务艰巨。宜宾学院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着力打造场景化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体系,努力促进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截至今年8月31日,宜宾学院毕业生去向落实率达到93.02%,重点群体毕业生去向落实率达96.67%。

  作为一所应用型综合大学,宜宾学院多年来为宜宾各领域发展输送大量人才。“宜宾学院每年毕业生中约20%留在宜宾本地就业,这一比例对地级城市高校而言是比较高的。”宜宾学院就业指导中心主任夏高发说,近年来,随着宜宾产业结构调整,新能源、智能终端等新兴产业快速崛起,宜宾学院主动适应产业变革,“我们通过产教深度融合,包括校地合作,校企合作,共建实验室、科研平台、产教融合基地等方式,让学生更多地参与地方产业发展,通过见习、实习了解企业的人才需求。地方产业结构调整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宜宾学院的学科专业调整。”

  据夏高发介绍,为提高就业质量,宜宾学院重点加强就业课程、产教融合、科研平台、赛事活动、招聘宣讲“五个阵地”建设。譬如,在就业课程方面,学校面向所有大一学生开设生涯规划课,利用生涯规划工具观察其职业倾向,并通过“嘉年华”等活动鼓励学生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同时邀请用人单位人力资源负责人入校开展讲座,结合专业讲解行业现状和人才需求,让学生在低年级就产生对就业的认知,有针对性地制定规划、提高技能。

  此外,宜宾学院还根据学生的情况、需求等条件,精准设立帮扶台账,对接当地相关部门协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自今年9月以来,宜宾学院全面启动了2023届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并持续开展访企拓岗活动,举办线上线下招聘会近300场次,还会同属地政府开展就业师资培训和毕业生就业能力培训。

  宜宾学院2023届应届毕业生黄小莉一年前就在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的帮助下创立了自己的创业咨询公司,主要针对校内项目团队提供项目咨询、专家指导、技术服务等服务。如今,黄小莉公司的营业流水已达20万元,她也是校内的创新创业带头人。“我参加了学校组织的SYB创业培训,这项培训拉近了我和创业之间的距离,让我有信心、有胆量去尝试挑战自己。我在大三的时候就成立了属于自己的第一家公司。”黄小莉说。

  宜宾学院党委书记蔡乐才表示,宜宾学院深化产教融合,紧密对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从培养方案设计、教学组织优化、培养过程管理、培养结果评价等方面进行系统性改革,有针对性地培养创新型应用人才。通过构建“学校-学部(院)-专业-课程”“四位一体”创新素质培养课程体系,实行课程应用性、创新性改造,突出学生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创新精神和一定创新能力培养。同时建设“多元协同”应用实践能力培养体系,实行一二课堂联动,实施“平台+导师+团队+项目+训练+活动+竞赛”协同培养应用实践能力,推动培养学生应用实践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蔡乐才指出,下一步宜宾学院将加强本科专业“集群化”建设,继续深化校地(企)合作,实施“核心+”专业群建设,进一步提升专业对接产业能力;推进质量监控“标准化”,基于“应用型”办学定位,完善内部“质量标准”,建立“特色办学质量标准”。(完)

  •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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