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台湾四大房仲12月业绩旺季不旺 年减1至3成左右******
中新网12月30日电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12月是台湾房市传统旺季,但台湾4大房仲30日公布12月业绩,分别年减1至3成左右,部分业者在卖家让利换成交带动下,12月业绩较11月小幅回温。
台湾房屋集团统计内部成交行情,12月7大都会区交易量较11月成长3.3%,成交价微跌1.2%;若和去年同期相比,7大都会区整体交易量减少18.9%,但成交价年增7.5%。
住商机构企划研究室统计旗下加盟店12月成交业绩,全台与11月相比减少2.3%,与去年同期相比衰退33.4%。观察6大都会区表现,除台南、高雄12月表现分别月增9.2%、1.5%外,其他4个皆年月双减。
永庆房产集团统计,全台12月房市在部分屋主让利促成交下月增2%,但仍年减32%。观察7大都会区交易量,除了高雄11月持平外,其余6大都会区均呈现量增、年减。
中信房屋统计,12月不动产交易件数较11月微增2.9%,对比去年同期减少28.5%。观察“6都”业绩表现,除台北、新北、台中分别月增1.4%、25.4%、9.1%外,其余县市皆下滑,年比较则是全面量减。
信义房屋不动产企研室项目经理曾敬德表示,观察7大都会区成交情况,台北市总价1000万(新台币,下同)到2500万元的自用型产品,成交状况相对较为稳定;新北市总价1000万到1500万元的产品相对容易成交;桃园市总价700万至1000万元成交情况优于11月;新竹县市则是1000万至1500万元交易最稳定。
曾敬德指出,台中市700万到1500万元、台南市1000万到1500万元与高雄市700万至1500万元交易相对稳定。因此从总价观察发现,年关前,市况仍呈现首购型产品较不受外在情势影响的情况。